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美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5,997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尚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