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2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許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奇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伍
萬柒仟肆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