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297號
原 告 陳暐儒
法定代理人 陳麗蓉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 律師
複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彥融
被 告 郭秋蕙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宜星 律師
複代理人 趙玲秀
被 告 臺中市立光明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玉台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