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069號
原 告 劉桂香
被 告 高碧珠
陳妮妮
法定代理人 江鴻明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十月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
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