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17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建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周瑞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瑞福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
9月1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