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30號聲請人 賴明佑 相對人 廖品褕 債務人 吳彥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吳彥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55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8年12月19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彥璋,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吳彥璋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7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8年12月19日,並立有面額新臺幣170萬元、到期日未載之本票乙紙。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7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吳彥璋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因夫妻贈與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廖品褕,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62-0003│66│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852│臺中市太平區宜│主要用途:人行道、停車空間│一層:30.96│陽台:8.12│全部││││欣段62-0003地│、店舖、住房、空│二層:45.62││││││號│調機房│三層:47│││││├───────┤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四層:22.08││││││臺中市太平區宜│層數:4層│騎樓:14.95││││││欣路43號││合計:1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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