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岳仲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岳仲自民國壹零柒年玖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開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詐欺取財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本院於訊問後,認其涉嫌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嚴重犯罪,另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故有羈押之必要,爰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而裁定自民國107年4月3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7月3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訊問後,坦承全部犯行不諱,並經本院合議庭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雖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之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而由本院准予被告於提出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在案。惟被告若無法提出保證金而停止羈押,則其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107年9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