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92號原告 溫荔善 被告 王承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吳昆璋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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