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指定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正屏
楊中琪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