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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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甲○○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靜宜 即正誼生活污水企業工程行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聲明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滿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滿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聲明狀及繕本,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則裁定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李杭倫~B法官翁金緞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