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甲○○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靜宜 即正誼生活污水企業工程行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聲明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滿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滿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聲明狀及繕本,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則裁定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李杭倫~B法官翁金緞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