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促字第38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八五四五號
債權人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右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競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競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限期命其補正債務人競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最新之住址,其迄逾期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二、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阮世賢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