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營偵字第二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晚上八時許,在臺南縣白河鎮關嶺里南寮七號與其妻 蔡滿如 發生口角,因吵及告訴人 吳明豐 之母親 吳洪緊 ,經告訴人出面制止,被告遂出於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犯意,以拳頭毆打告訴人,告訴人倒地後,被告更以腳踹踢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股骨頸骨折、右側顏面挫傷、左肘挫傷、左頰及左胸前抓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自殺死亡,此有本院洽辦公務電話記錄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