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一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石具保人丙○○具保人乙○○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肆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原名 石定堅 )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四萬元,由具保人丙○○、乙○○先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