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沙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文彬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偵字第28766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沙簡字第65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徐文彬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
罪。因告訴人 林桓英林恆臻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
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本件依法應諭知不受理
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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