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
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
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經本院以
108年度 朴小調字 第359號民事裁定以原告之訴不合法駁回在
案,依照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