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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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立中
訴訟代理人  王麽任 律師
複訴訟代理 許易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太郎黃三郎黃仁人陳黃美鳳 間請
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257,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上訴人沒有
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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