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小字第578號
原 告 港聯瓦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源
被 告 普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郡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普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8年11月7日變更為陳郡憲,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3月5日上午10時2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