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邱寶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書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