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380號聲請人 陳博宏 (即 張翠芬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3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10000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176003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210004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