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監簡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監簡字第57號原告 周蓬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假釋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法務部○○○○○○○000年申字第5號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第134條、第136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提起申訴逾法定期間,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