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449號上訴人 張世華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建新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上訴狀之記載不合法定程式,即為上訴不合法,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該不合法之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其上訴不合程式,故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正禧法官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