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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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207號
原 告 王薇婷
被 告 陳振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一○六年度岡簡字第二○七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本
院刑事庭一○六年度交簡上字第八三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
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振章因涉有過失傷害之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以
106年度交簡上字第83號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而被告上
開犯罪是否成立(另俟兩造於該刑事案件中提出本件交通事
故鑑定肇事責任歸屬之聲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