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7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塗坤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6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肆陸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塗坤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466公克),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屬於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50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其另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在上開執行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故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抽取鑑驗結果,含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3日報告編號5103D065號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屬於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用以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不復存在,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