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9年度營秩字第65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女57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99年8月16日以南縣學警偵字第09900081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保險套貳個、潤滑劑柒包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8月10日11時10分許。
㈡、地點:臺南縣○○鎮○○路○○號。
㈢、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以每次新臺幣
300元為代價。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男客 黃福琴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有現場照片10幀在卷可稽。
三、扣案保險套2個、潤滑劑7包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