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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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請人 陳柏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蕭竣弌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蕭竣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並向聲請人借貸30萬元。詎債務已屆清償期,經催討無效,且被繼承人蕭竣弌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72號、第682號裁定選任相對人陳昭明地政士為被繼承人蕭竣弌之遺產管理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114年度司繼字第372號、第682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借據、本票2紙、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4年7月15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35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田中鎮
香山
0000-0000
1205.68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