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55號原告乙○○○○○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億捌仟玖佰柒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佰柒拾肆萬參仟參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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