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等2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附表┌─────┬───────────┬───────────┐│罪名│①施用第一級毒品│②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96年7月23日│97年7月24日││日期│││├─────┼───────────┼───────────┤│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96年度│雲林地檢署9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69號│偵字第3888號│├─┬───┼───────────┼───────────┤││法院│臺南高分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96年度港簡字第265號││事├───┼───────────┼───────────┤│實│判決│97年1月24日│96年12月28日││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1559號│96年度港簡字第265號││判├───┼───────────┼───────────┤│決│判決確│97年4月10日│97年4月15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1333號│第12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