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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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
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向本院具狀聲請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何仁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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