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 律師被告甲○○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路○○○號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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