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被告應按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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