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聲請人 林裕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說明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二、請提出聲請人母親 顧若虹 最新戶籍謄本、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顧若虹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該等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提出聲請人95年8月至12月每月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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