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1288號聲請人 沈裕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奇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顧曉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1288號聲請人 沈裕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奇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顧曉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