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施永興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昌寶 、 陳淑華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
81,804元(計算式:174.22*68,200=11,881,804),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16,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