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調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啟村 、 陳吳碧霞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起訴:
一、補正被繼承人 陳神度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遺產清冊。若陳神度之繼承人中
有死亡者,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如繼承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補正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全部共有人之
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