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智字第19號原告立兆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複代理人 趙文銘 律師被告倍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複代理人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0一號專利舉發案件審理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0一號專利舉發案件審理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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