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95年度除字第2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立光玻璃股份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10月31日│22,258元│AA0000000││││限公司 楊培龍 │營業部│││││├──┼───────┼────────┼──────┼──────────┼───────────┼────┤│002│仟佰實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4年10月16日│4,200元│AR0000000││││ 司曾增文 │湖口分行│││││├──┼───────┼────────┼──────┼──────────┼───────────┼────┤│003│永熙股份有限公│中華商業銀行新竹│94年11月5日│58,975元│AO0000000││││司林萬桂│分行│││││├──┼───────┼────────┼──────┼──────────┼───────────┼────┤│004│春煌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湖口│94年11月15日│3,480元│BSB0000000││││ 司林維榜 │分行│││││├──┼───────┼────────┼──────┼──────────┼───────────┼────┤│005│孩之友實業有限│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4年10月20日│14,490元│AA0000000││││公司 陳安明 │湖口分行│││││├──┼───────┼────────┼──────┼──────────┼───────────┼────┤│006│新元科技有限公│臺灣銀行竹北分行│94年9月30日│2,150元│AA0000000││││司 劉義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