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智字第19號原告立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劉秋絹 律師被告倍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顏吉承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十九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審查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顏吉承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智院真技字第0980000223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