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智字第19號上訴人倍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倍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柒仟叁佰肆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阮弘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