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泰企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秦慧綺┌───────────────────────────────────────────────────┐│支票附表:93年度催字第88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昌茂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樟樹灣│3,150元│0000000│93年8月31日│││司 呂新華 │分行││││├─┼─────────┼─────────┼─────────┼─────────┼─────────┤│2│昌茂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樟樹灣│59,850元│0000000│93年9月30日│││司呂新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