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侵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錦選任辯護人鄭嘉欣律師
絲漢德律師 王振名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彥錦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6月7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記弘法官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婷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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