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玉蔻選任辯護人林玉芬律師被告蔡玉真選任辯護人 洪曼馨 律師
沈靖家 律師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6月28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記弘法官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婷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