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91號聲請人 謝炎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度司催字第2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月姝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群鎰車業商行 鄭宇廷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12年12月31日19,800元L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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