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53號聲請人 闕政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則顯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112年4月7日1萬3,939元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