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原告 李雅雯 被告 周定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7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713號被告周定穎被訴竊盜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判決在案,然原告李雅雯既於同年月24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此有蓋有本院收文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且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前述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沛元法官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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