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85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本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399,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