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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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執事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執事聲字第132號異議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鏽潔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黃金泉周月燕 間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461號裁定聲明異議,依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宛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品蓉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執事聲 字第 132 號裁定(113.05.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執助 字第 14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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