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太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士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芬蘭 間因本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33,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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