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70號聲請人甲○○
送達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共同聲請人 吳中營梅韻秋 拋棄繼承之聲請,現由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114號受理, 吳嘉容吳嘉苓 拋棄繼承之聲請,以95年度繼字第169號受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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