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04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靜敏
       陳怡君
被   告  李佩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肆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101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間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
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
,依約被告即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嗣未依約
繳款,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迄尚積欠原告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已據原告提出信用卡
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帳單明細等件為證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
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
屬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
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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