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912號
原 告 李朝勝
被 告 鍾苡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美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912號
原 告 李朝勝
被 告 鍾苡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美虹